《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
(修订版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健康发展,提高环境监理质量,推动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更好的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控制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部环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2018】11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修订版1.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备环境监理资信认证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宜开展环境监理:
(一)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包括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它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三)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风力发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等建设项目;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包括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等基本内容:
(一)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项目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是否相符。
(二)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项目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各种污染因子是否达到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措施落实情况: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设施、与环保相关的隐蔽工程等是否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相应的环保措施是否同步落实。
(四)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湖南省环境评价及监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信认证持证单位在湘从业资格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单位资信认证的统一管理,拟定行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对环境监理单位及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 资信管理
第七条 凡在湖南省内注册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本协会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申请并取得〝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信认证〞后,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第八条 凡在湖南省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外省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信认证〞并经本协会审定与备案后,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九条 由湖南省环保厅湘环函〔2013〕19号通知准予的10家环境监理单位,按该管理办法到本协会办理相关延续签发手续。
第十条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其中甲级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甲级企业共计15名及以上全职人员,具备经环境监理培训合格并有环保护部或本协会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人员10名及以上,3名及以上注册环评师或环保工程师,至少5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环境类及相关职称;
(三)乙级企业共计10名及以上全职人员,具备经环境监理培训合格并有环保护部或本协会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人员6名及以上,1名及以上注册环评师或环保工程师,至少3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环境类及相关职称。
(四)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技术人员的保证和专用档案室)和制度。
(五)本协会的会员单位。
第十一 条 申请环境监理资信认证的单位,应当向本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环境监理资信认证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资信认证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本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环境监理工作规程、制度、质量保证体系等;
(六)工作场所、技术人员近半年的社保证明、场地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环境监理资信认证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核实,本协会不予受理和批准,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监理资信认证。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单位的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报本协会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信认证有效期为四年。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在资信认证有效期满六十日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向本协会申请办理复核手续。
第十五条 环境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资信认证、吊销资信认证等处理:
(一)单位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
(二)环境监理资信认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复核手续的;
(三)在环境监理工作中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未按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影响环境监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出借、借用、或私自转让环境监理单位资信认证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环境监理业务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经本协会抽查,或建设方反映项目现场环境监理人员擅自离岗,不履行监理职责的;环境监理工作由不具备环境监理岗位证书持有人员承担的。
(七)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因野蛮作业发生重大生态破坏、或重大污染事故,环境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互相串通,不按规定上报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
第十六条 本协会负责组织对环境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同时向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了解环境监理单位的从业行为。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的资信认证申请及考核具体办法由本协会制定。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原则,按照规定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确定施工单位同时,从具有本协会议定资信认证单位中选定环境监理单位。第十九条 本协会组织协会专家不定期对进行中的环境监理质量等进行检查,环境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并在环境监理合同签定后30日内将监理项目信息报本协会备案(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工期、地点、投资、监理合同价格),协会将检查结果通过网络等方式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与环境监理相关的资料和办公、生活条件,积极配合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达到环评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并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结论负责。
第二十二条 环境监理单位定期提供监理报告,环境监理工作结束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环境监理总报告,移交完整的环境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环境监理单位与项目施工单位应同时进入现场、同时开展工作,并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理方案的实施。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环境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环境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环境监理过程中,如发现下列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一)项目性质、规模、选址、工艺、主要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不相符;
(二)建设项目未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三)建设项目施工期污染物排放超出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四)建设项目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引起环境纠纷;
(五)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及监理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