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籍管理_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及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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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籍管理

 
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及监理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及监理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了保证会费的正常开支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进行使用。会费的收取标准为:会长单位30000元,副会长单位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10000元,会员单位2000元,个人会员50元,会员每年1月底前一次交纳当年会费。协会日常运营费用不足情况下,由会长单位负责筹措。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协会维持日常运转费用。
协会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协会工作场所和办公等费用,协会设专职人员2名,其他兼职人员由会长单位提供,日常办公场所和办公费用由会长单位免费提供。
(二)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务费。
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其会务费主要用于会议组织、工作协调、内容准备、会场使用等。
(三)网站和公众号等媒体平台的开发、维护等费用。
(四)创办刊物所需费用。
包括刊物编辑、排版、印刷、纸张等费用。
(五)专题讲座费用补贴。
协会每年酌情举办专题讲座,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讲授培训讲课,协会负担专家差旅、食宿、授课费用以及会务等费用。
第四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社团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协会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常务理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9年5月 16 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