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及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及监理协会,英文名称为:“Hunan Association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Supervision industry ”。
第二条 本团体是湖南省内由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及相关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及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立会,服务兴会;坚持“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根据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理等相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履行行业服务、自律和协调职能,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协调本团体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理的会员单位推动行业内专业技术创新发展,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行业行为;坚持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完成政府授权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注册地设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2段8号华晨世纪广场3栋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团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诚信、与时俱进、精益求精的指导方针,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理行规行约,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和技术的共享平台,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理从业人员业务交流、研讨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与国家及其它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监理机构、组织、协会的联系、合作与交流,为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理机构人员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开展会员单位诚信与业绩考评及表彰先进的各项评比活动。促进会员单位自身建设,鼓励先进,树立典范,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对违规的会员单位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对违法活动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方针、政策、制度、标准等,调查研究本行业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同时也为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提供基础;
(四)收集和提供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理方面的信息,编辑、翻译、出版专业书刊、文集和简讯。
第七条 活动原则:
(一)本团体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正当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湖南省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及相关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及相关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的技术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团体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团体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申请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由本团体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获得协会会刊、信息资料;
(七)为会员服务,在网站登载企业需求,登载会员单位的需求信息;
(八)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宣传协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社会声誉和信誉,维护会员之间团结协作;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提供自身的真实信息和资料;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
(七)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秘书处负责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加入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规定除第(二)和(三)项外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理工作;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组织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秘书长、兼职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七)对本会财务有审批权,接受常务理事会监督;
(八)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九)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 2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